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正面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禁止性条件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产生和任期
推荐或者申请;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4、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5、专业人员陪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6、比例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不少于1/3。
二、审判委员会议
1、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3、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审判委员会讨论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