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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宇鹏 时间:2018-09-0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于2005年10月28日至2006年11月27日、2007年10月28日至2010年12月10日间,担任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并管理该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兰某某丈夫张某某(已起诉)系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兰某某与张经预谋,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于2006年1月16日,使用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万元,支付被告人兰某某担任股东的北京百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市宜武区建功南里1号、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租企;于2006年9月25日,使用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万元,支付共个人购买生北京芍药居20号古利家因1号楼20层2002号房屋片房款;于2年5月至12月间,用北京市光合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8569.57元,支付北京百艺健身俱乐部有公司租赁宣武区建功南里1号2号楼地下防工程水电费。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兰凤与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利均未赔张职务便利,以还款的名将北京市光台绿源全物工程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奥这A6汽车(车号力京NGH356)为已有。二、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与张某某经事先预利用张职务便利,决定以借款名久,在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74万元,汇入北京百艺健身侯乐部有限公司账户,其中人民币565500元归其他单位及个人使,超过三个月未还,上述赃款均未退赔。三、201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兰某某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张某某一案中作虚假证明,意图使张某某逃事处罚,并给李某某 王某某每人人民币1万元好处费。上述赃款已起获 四、201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后资金一案过程中,要求调取北京市光合绿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2月记账凭证原件,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法院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两本。2013年7月8日,公安机关从北京百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内,起获北京市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月2月记账凭证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京海检公诉刑追诉[2015]5号追加起诉决定补充追诉,2009年2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利,从被害单位北京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取现人民币5万元用于家开支,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被害单位北京光合绿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取现人民币10万元用于家支其个人购买的北京市朝阳28号房屋购房款。
 
辩护人张宇鹏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就职务侵占罪,其认为使用光合公司钱款10万元支付百艺公司房租的相应款项实际系光合公司支付给兰某某的房租。光合公司从2006年起至2008年,租用兰某某位于朝阳区芍药居吉利家园1号楼2008号房屋办公。故兰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光合公司10万元的行为。就使用光合公司钱款人民币68569.57元支付百艺公司水电费,系光合公司使用相应票据平账,光合公司并未实际支出上述款项该事游斗实有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及李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就兰某某侵占当此满文光合公司5万元用于购房的指控,其认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多兰某某已将上述钱款归还光合公司。就侵占涉案的奥迪轿车,双方确认了债务金额并依据合同约定,由兰某某对汽车进行管理和 使用,但未变更车辆的权属,更不可能对车辆非法占有另兰某某作为百艺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其并未实现对涉案租金10万元的占有,而是以光合公司10万元的支票,支付了百艺公司的水电费实际占有使用该10万元的系百艺公司,显然这一过程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涉案金额并非被个人占有和使用,而是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即使非法也不宜将其行为定为职务侵占。对涉案的水电费68569.57元,亦持同样观点。就挪用资金罪,其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光合公司与兰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案多份证人证言、书证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兰某某确实曾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光合公司用于各项支出,并记载于光合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上,且账册形成时间早于“挪用行为”发生 的时间,并有2008年的审计报告相印证,证实其真实情况。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也可以和兰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借款的事实存在。控方依据的润盛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客观,不具备证明力。虽然由于光合公司账目管理不严格,相关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完整,债务数额不准确,但不能因此否认债务真实存在。光合公司被“挪用”的资金并未用于个人 或其他单位,而是全部用于光合公司支出。光合公司为避免账户被冻结,将资金转移至百艺公司账户,在此过程中该笔资金并未 脱离光合公司掌控,光合公司随时可以行使其债权。涉案资金进入百艺公司账户后,其使用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名义上是借款 实际的使用权仍属于光合公司。张某某将光合公司74万元以借款
形式转入百艺公司账户,虽然可能违反了光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但并不违法。故被告人兰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就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指控,其认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 兰某某误拿会计凭证,而兰某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隐匿会计凭证故意,客观上兰某某并无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且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妨害作证罪的指控,其认为兰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作证见过借条的目的系为了证实共与光合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兰某某的行为违法,但共想证明的事项是真实存在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兰风仙亦愿意认罪伏法,请法庭予以综合考量,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对迫加的指控非实及罪名,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兰某某记录的家庭账目情况和光合公司的支 出情况,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关联,无共他证据佐证、控方提供的证据还可以证实兰某某曾为光合公司支出费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建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兰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仅就妨害作证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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