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销售假药案办案随笔三则之——法律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宇鹏
时间:2018-07-31
2015年1月10日,笔者突然接到张青松律师电话,告知笔者正在取保候审接受治疗的陆勇在首都机场被公安机关抓捕。此后,陆勇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因是临时羁押不允许律师会见。1月14日,陆勇在被押往沅江市的途中给笔者来电,告知笔者沅江市公安机关已经派人将其押往沅江市看守所羁押。后经了解陆勇被逮捕的理由是多次传唤未到庭。2014年11月17日法院给陆勇发传票,通知陆勇在11月28日开庭,陆勇则因治病需要请求延期审理,双方协商不成,才发生了陆勇被逮捕的情况。1月19日,笔者根据了解的情况,紧急向沅江市法院提出对陆勇变更羁押措施的请求,法院未予同意。
春节前夕陆勇突然被逮捕,再次将本案推上了媒体的风口浪尖之上。对陆勇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是否应当被逮捕再次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舆论观点从正反双方的激烈对抗开始,逐渐演变成了一边倒的要求认定陆勇无罪,将陆勇释放。
近几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成了社会舆论监督力量的迅速壮大。越来越多的敏感、焦点案件通过媒体披露,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例如聂树斌案,若没有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的推动,是万万走不到今天这一步的。
2017年2月20日,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第三条特别强调,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这一条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在社会舆论面前的无力感,无异于自损司法裁判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反映出社会舆论的强大威力,即使是强大如司法裁判机关也要退避三舍。
无论是对司法裁判机关还是对一国政府,或者是对普通公民个人,社会舆论都是一把双刃剑。毋庸置疑,社会舆论若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必然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甚至造成社会动荡,但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不能对社会舆论畏之如虎,谈虎色变。正常的社会舆论所引导出的必定是社会公众对普世价值的一种认可。回归到陆勇案,陆勇所代购的药品按照法律规定确为假药,但这种结论并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特别是得不到癌症患者的认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普世价值与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当法律与社会公众认可的普世价值不一致时,显然法律此时是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道德标准不一致的,是突破了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底线的。这时要做的显然不是强制推行法律,而是要求执法者、立法者对法律的设定进一步思考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实施,期间进行过一次修订,两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这次修正是在陆勇案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经过了沸沸扬扬的社会公众大讨论,我们的立法机关依然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销售的药品定义为假药。这固然是立法机关与社会舆论的一次博弈的结果,但笔者看到的是又有众多代购进口药品者为此锒铛入狱。当我们将道德的最低限度不断提高时,得到的不是对社会公众行为的有效约束,只会适得其反。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