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篇手记完成于2014年10月,也就是聂磊被执行死刑后一年,收录于尚权第八届刑辩论坛文集。今年扫黑风暴再起风云,把这篇文章翻出来看了一遍,感触良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中国是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作为反社会的群体,是被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跟他们接触越多,了解越多,作为犯罪分子,他们理应受到惩罚,但更多的感受是他们是一群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
如果他们走上歧路之前有人能给予帮助,如果他们初次犯罪时能被予以制止,如果他们的组织还在萌芽状态时能够被扼杀,也许就不会出现扫黑风暴一起,遍地都是黑社会的情况。他们很多人起步时都处于社会底层,第一次犯罪时或年少无知或为生活所迫,没有人关心帮助他们时,他们就会抱团取暖,也就形成了组织的萌芽状态。他们也许罪无可赦,但他们也是妻子眼里的好丈夫,孩子心中的好父亲。我想,问题的产生有他们自己的责任,但更多的是社会的责任。
正文
2011年年初,我参与了青岛市聂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辩护工作,其时全国的大小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新闻中,聂磊团伙是青岛史上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当时我对聂磊仅有的一点了解。让人兴奋的是,此次有幸能与钱列阳、周光权两位大腕级律师合作,共同为“黑社会老大”聂磊辩护,即使仅仅给两位大腕做助理也使我对即将到来的工作充满了期待。让我没想到的是,后来我成为了这件案子的主办律师之一,并且一直做到了死刑复核阶段。
会见
2011年1月22日,我与钱列阳律师受聂磊父亲委托为聂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辩护人,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钱列阳、周光权两位律师。2011年1月24日上午9时,我和钱列阳律师前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递交委托手续,复印了起诉意见书,并交涉会见事宜。负责接到我们的一位王姓检察官称,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一个月,将会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对会见并无任何限制,但需要驻看守所专案组人员审批。事不宜迟,为第一时间见到被告人,我们离开检察院后直接驱车前往胶州市看守所,看守所同样告知我们会见聂磊需要经专案组批准,看守所无权安排。几经波折,我们终于见到了专案组工作人员刘某,经与刘某沟通,刘某称需要核实我们的律师身份,随后安排会见,并最终同意安排我们在25日下午会见。
专案组,一个神奇的部门,一个神秘的组织。专案组并不属于公、检、法、司任何一个部门,却可以参与公、检、法办案的全过程,且相关诉讼过程的相关工作都需专案组审核、批准,甚至指导。在此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多次与专案组打交道,每一次会见都需专案组批准,甚至案件到了二审时,会见仍需要专案组批准。后来见得次数多了,跟专案组的刘某也熟悉了,慢慢了解到专案组的成员均是在各政法部门抽调的人员。这使我想到了联合办案,八十年代严打时期的一条龙服务,其影响深远、弊端重重,直到现在还是政法部门办案的法宝。联合办案最直接的依据应当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这一条始终还在,实践中配合是有的,制约却很少见。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禁止法院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不知道当时这个专案组有没有法官,即使有,聂磊也没赶上好政策。
初见老大
2011年1月25日下午2时,我和钱律师电话联系专案组刘某,刘某称可以会见,2时30分我们见到了聂磊。聂磊戴着手铐、脚镣全套的戒具,还戴着黑色头罩,由两名专案组人员押送。聂磊进入会见室后,两名专案组人员分坐两旁,这时我才发现,聂磊背后的门窗上还能看到一个名专案组成员,老大不愧是老大,在看守所里也是前呼后拥,三名专案组人员陪同成了我们以后会见聂磊的标准配置。聂磊身材高大,但算不上强壮,摘下面罩后,一张清秀略显苍白的脸出现在眼前,这就是聂磊。经过简要的介绍,聂磊表示同意我和钱列阳律师为其辩护人,我们随后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涉及的12个罪名一一进行了询问,聂磊对部分罪名和事实持有疑议。聂磊有着浓重的胶州口音,说话声音很轻,再加上一副清秀的面孔,很难让人将其与穷凶极恶的黑社会老大联系起来,更不用说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有两条命案。
专案组成员既有可能是侦查人员,也有可能是检察人员,甚至可能是法官。三名专案组成员环绕着聂磊,这使我们的工作极其被动,在此后的会见中仅能就案件事实与聂磊进行沟通,辩护思路和意见却无法详谈。《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版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案件现在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专案组成员却能堂而皇之的坐在那里,如此坦然,让人无语。《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该版本《刑事诉讼法》虽然是2012年3月14日公布,却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时聂案的二审早已结束,聂老大又没赶上好时候。据说张青松律师会见刘汉时是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的,不得不说这是一大进步,起码表面工作做足了,至于有没有监听,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阅卷
2011年4月,我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为期一周的阅卷工作。作为涉黑案件,该案案卷不算多,一百五十余本,但由于同审的被告人有三十二人,给法院安排阅卷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青岛市中院为解决阅卷问题,特意将一间会议室设置为阅卷室,并新购了大型复印机和卷柜等设施,可以说法院下了大力气为律师工作提供便利,不过复印是要收费的,如此多的案卷,复印起来着实让人肉疼。经过多年的改革,阅卷难早已经成为过去,但阅卷的成本问题却一直始终未能解决。阅卷复印应不应该收费,如何收费已成疥藓之疾,无奈之下拍照已经成了律师阅卷的首选。拍照阅卷省时省力,有其好处也有弊端,个别照片模糊不清,打印出来的案卷发黑较难识别是主要问题,复印仍是最稳妥的阅卷方式。个人认为,复印的费用不应转嫁给律师或者检、法机关,复印案卷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理应由国家司法经费承担,然而我们国家在司法经费支出上做的远远不够。
阅卷结束后,周光权律师开始正式介入聂磊案,我的工作也转为幕后助理。周光权律师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在青岛市中院也是极具影响力。周教授在递交委托手续时,当场签名赠书,几位法官面带笑容双手接书的场面我至今还能想得起来,那画面是相当的和谐,不得不让人感叹名人效应的力量。此后不久,周光权律师因故不能继续直接办理该案,而转为幕后顾问,我则再次成为了聂磊的辩护人。周光权律师在本案的辩护工作中为我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思路,并给我推荐了一本在当时观点比较新颖的《办案手册》专刊,其中有大量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案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法官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这本小册子在我形成最终辩护意见时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也引起了我对这一罪名更多的思考。
老大是如何成为老大的
经过多次会见和查阅案卷,慢慢的对聂磊这个人也有了更多的认识,聂磊确实并非穷凶极恶之人,人们对其最多的评价是讲义气、朋友多。
1983年,放学后的聂磊在路上看到三个孩子在争吵:其中两个孩子向另一个孩子索要1.35元。聂磊凑上去说:“给他留5分钱坐车。”此时正逢全国严打,16岁的聂磊因为这一句话,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聂磊被改判拘役6个月,这是聂磊年仅16岁即有犯罪记录的由来。刑满释放后的聂磊无法上学,没有工作,只能与社会闲杂人员厮混,从此他的人生彻底发生了转变,并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聂磊的团伙没有帮规制度,聂磊也不靠严酷的手段控制团伙成员,之所以能有众多的人聚集在他的团伙内完全是依靠其个人魅力,其个人最大的特点是乐善好施,有求必应,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水浒人物,及时雨宋江。
聂磊好帮助人,但凡朋友有所要求必定帮忙,哪怕是陌生人通过朋友找上门来,一样帮忙。聂磊帮的人越多,人缘越好,交际越广,名气越大,导致所谓黑道、白道的人遇到困难都会找聂磊帮忙。这其中不乏有公安部门人员为求上位而请其帮忙的情况,媒体中“地下组织部长”这一名头亦由此而来,而这些人慢慢也就成为了其团伙的保护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一起故意伤害是聂磊指使手下殴打青岛市某大学教授,其案件背景案卷并没有体现,但经聂磊口述其背景则是该大学领导请聂磊出手帮助教训不听话的教授,聂磊的名气可见一斑。通过会见聂磊亦了解到,聂磊团伙并非青岛市唯一的涉黑团伙,聂磊团伙也许不是人数最多、实力最强的,但绝对是最有名的,依靠的就是聂磊的个人魅力。
聂磊讲义气,虽然没有两肋插刀那么夸张,但绝对不出卖他人。2011年9月29日,“十一”长假临近,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纪检工作人员意外出现在会场,将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当场带走,青岛警界地震达到了高潮。青岛市政法系统在聂磊一案中有数十人落网,其中包括了聂磊案的主办人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区分局原局长单果潍。非常耐人寻味的是,在会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聂磊并未举报揭发任何一个人。聂磊案一审宣判聂磊死刑后,我们在会见聂磊时提出可以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来争取重大立功的意见,遭到了聂磊的拒绝。我能看出他的眼神中透漏出对死亡的恐惧,但同样也有着一丝坚定,也许不出卖他人是他最后的底线,也是他做人的根本。
及时雨宋江是英雄,也是反贼,乱世出英雄,和平的世界里不需要英雄。聂磊的个人性格和魅力决定了他的人生道路绝不平凡,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导致他走向了一条与英雄相反的道路,这是任何个人都无法抗拒的,不为英雄,必为反贼。所谓“天下风云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皇图霸业谈笑间,不胜人生一场醉”。
庭审
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庭审也即将提上日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前专程和律师开了一次庭前会议。此庭前会议并非程序上的庭前会议,主审法官与律师座谈,提出了一些领导的意愿,大意是请诸位律师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等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院方面特别提到,为此次庭审,青岛市中院特意组织了一批骨干力量去重庆学习经验。此时,薄王案还未浮出水面,重庆的“打黑”和“红歌”正在全国大行其道,多有各地部门、单位学习经验,青岛市中院的做法倒也无可厚非,现在回想起来倒是多少有些戏剧化。2011年5月我们接到了青岛市中院的书面开庭通知,此后又被告知推迟开庭,8月再次接到开庭通知,此后开庭再次被推迟。2011年12月20日上午,聂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的涉及犯罪人员多达209人,审理采取分庭审理的方式,全部审理完后将统一判刑,想必这也是重庆经验了。胶州市法院作为主法庭有32人受审,其他涉案人员将分别由青岛市市南法院、四方法院、李沧法院等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起诉书指控聂磊共涉10个罪名,涉及37宗犯罪事实,其中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有意思的是起诉书中还单独列出了聂磊团伙的三起违法事实,这三起违法事实不属于任何一个被指控的罪名,相当令人费解,我只能理解为这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行增加筹码。
庭前曾听闻媒体记者可以旁听,临开庭头一天望穿秋水的记者们却被告知取消开庭,什么原因不得而知,此后新闻中出现的庭审镜头均由法院提供。第一天庭审结束后,在法院外曾有青岛本地记者主动与我和钱律师攀谈,两位年轻的记者都很兴奋,问我聂磊等人是不是都耷拉着脑袋,垂头丧气。说实话,第一天庭审中让我印象最深的不是各被告人的表情,也不是公诉人、审判长或其他辩护人的表现,引起我注意的是坐在公诉人席位边上那位头戴钢盔,身穿迷彩服,手持突击步枪的武警。法庭上可以有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等等,押解犯人可以有法警,我真是搞不懂这位荷枪实弹,表情严肃的武警是什么身份,什么来头。
青岛市检察院为本案派出了九位公诉人,以资深公诉人为核心,年轻人公诉人为主力,整整坐了两排,但相比几十人的律师队伍还略显单薄,为青岛市检察院大胆启用年轻人点个赞。整个庭审过程在审判长的控制下波澜不惊,平稳有序,偶尔有些辩诉的冲突和对抗也是点到即止。庭审进行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举证阶段,公诉人在休庭时还主动过来与诸位律师进行了交流,大意是涉及聂磊案的公安人员较多,部分已经被判处刑罚,希望律师在庭上不要提“保护伞”一事。实际上聂磊案卷中并无任何涉及到青岛市政法部门人员违法犯罪的内容,更不存在关于“保护伞”的相关证据,律师们即使想提相关意见,也无从提起。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其中一个特征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保护伞”即已经被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特征。2010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该《座谈会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座谈会纪要》同样没有将“保护伞”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最终我们还是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回复对公诉人的意见表示理解,并请他放心。
庭审从12月20日开始到30日结束,审判长给予了辩护人充分的发挥空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成为了辩诉交锋的焦点,尤其是故意伤害罪更是重中之重。因为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上有较多疑点和争议,导致了庭审的进展极为缓慢,庭审进入第三天才刚刚进入了故意伤害罪第二宗犯罪事实的审理。该起犯罪事实的基本情节是,被害人王某受安俊宇雇佣发放游戏厅传单,此后其在钟东、钟方、钟伟三兄弟(三人均在逃)开设的红星游戏厅发放传单时被发现,并遭到多人殴打;聂磊因为人缘最广,与安俊宇和钟家三兄弟都能说上话,中途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此时王某已被殴打致半昏迷状态;聂磊为表示对此种行为的气愤,象征性的打了王某两下,随后让安俊宇安排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王某最终不治身亡。该案发生后,青岛警方因找不到伤害王某致死的嫌疑人,案件不了了之,王某的父母为此十几年如一日的不停上访,而聂磊则承主动担起赡养王某父母的责任,每月向王某父母支付赡养费5000元,从1999年至涉黑案发从未间断,种种细节耐人寻味。青岛警方为何调查本案十余年无果,一朝之间却大发神威将本案查个一清二楚;聂磊为何十几年如一日赡养王某父母,从不间断?当天庭审中还发生了比较沉重的一幕,聂磊在当庭供述结束后被法警带下法庭的一霎那,坚持要向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席位上被害人王某的父母鞠躬。这是令人感动的一幕,更是令人感觉悲哀的一幕,十几年如一日的上访足以说明被害人的冤屈,十几年如一日的赡养却无法化解彼此仇恨。无论聂磊是否对王某之死负有责任,忏悔对于死者来说已经于事无补,更无法抹去年迈老人心中的悲伤,但我希望它能给生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庭审较为轻松的一刻则发生在寻衅滋事罪的审理上,起诉书中指控聂磊团伙涉及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7宗,其中一宗为伤害朱某案。聂磊妻子周某与朱某有染,聂磊遂指使手下报复。聂磊手下报复的手段之一就是要给朱某下体泼硫酸,聂磊得知后为防止对被害人朱某造成严重伤害,曾反复让人用猪肉测试硫酸浓度,并将朱某用车载到医院附近后实施,方便朱某治疗。从情感上来说,聂磊才是该事件中的受害者,其行为虽为报复伤害,却处处考虑不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一个所谓的黑社会老大对待妻子的情人尚且如此,足可证明其并非罪大恶极之人。该案的审理中,我提出对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请公诉人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上尽量不宣读,让人意外的是该案的同案犯也一致表示为尊重聂磊,对该案不发表任何辩解意见。我身后的一位老律师则用他带有浓重胶州口音的普通话喊出了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情有可原的意见,引起了全场的笑声,法官、公诉人、法警甚至被告人席位上的被告人也全都笑了起来。那一瞬间数日来沉重、压抑的法庭也轻松起来,这是庭审数日来颇为难得的一刻,我恍惚看到了《肖申克的救赎》中,夕阳西下,屋顶上肖申克与狱友、狱警在繁重的劳动之后共同畅饮啤酒的镜头。
十一天的庭审很漫长,但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却还是短了些,还有很多的细节值得推敲,值得查实。2012年3月20日,聂磊案当庭宣判,判决书全文366页,上午9点开始,一名审判员开始宣读判决书,直到11点38分休庭吃午饭还未读完。下午1点开始,另一名审判员继续宣读剩余部分。考虑到判决书内容太多,审判长跟两名审判员商量后,决定只宣读犯罪事实部分和比较重要的证据部分,以节省时间。就这样审判员还是宣读了近2个小时。接下来,审判长宣读量刑部分和判决理由用了半个多小时。直到下午3点40分左右,整个宣判过程结束,不算休息时间也有5个多小时。最终聂磊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亿元。有人说聂磊在听到判决结果后身体发抖,其实在审判长宣读到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时我就在抖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用上这些字眼来形容,就离死刑不远了。跟聂磊接触越多,就越了解这个人,通过十一天的庭审,对案件也了解更多,也坚定了我对聂磊虽然有罪但不致死的观点。过度的投入使我更加在意这个结果,即使已无数次站在法庭上听宣判,也压抑不住我心中的激动。有老友跟我戏称,若聂磊不死,我必定会脱去律师袍跟老大混了,谁让老大有魅力呢。
作为老大他恶行累累,作为被告人他罪不至死
聂磊案看起来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也较为复杂,其实辩护思路反而清晰简单,因为聂磊的要求也和其他的黑老大一样明确,保命。聂磊团伙共涉两条命案,均为故意伤害致死,也只有这两起案件有可能判处聂磊死刑,其他的案件就不作为辩护的重点考虑了。这两起命案,一起红星故意伤害案发生在1998年,一起震泰故意伤害案发生在1999年。两起案件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是时间相近,均发生在十几年前;二是地点相近,均发生在游戏厅;三是主犯在案发时均非聂磊团伙成员;四是聂磊在红星案案发前不知情,属于中途参加,震泰案则是案发后才知道。
两起命案事发多年,想要彻底查清事实已再无可能,一审已认定聂磊应为两案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因此其量刑依据就成了后来二审时的重点问题。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一规定绝不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负担全部的刑事责任,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多大程度的刑事责任,该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因此,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量刑时必须考虑其在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决不能以聂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由要求其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在两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聂磊既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伤害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在两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起次要作用。对聂磊应按照《纪要》的规定,根据其在两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起到的次要作用评价其对两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刑事责任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明显量刑过重。遗憾的是上述量刑意见最终并未被采纳。
尾声
结束聂磊案的一审辩护工作后,因聂磊父亲对我的信任,我又有幸与另一位大腕律师高子程合作,为聂磊二审辩护人,也让我见识了高子程律师不一样的辩护风格,受益颇多。二审期间会见聂磊时,聂磊提出其曾向青岛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举报过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局局长单果潍收受他人房产的事实,我们将这一情况作为聂磊有立功表现向法庭提出,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些情况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依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出具的《关于聂磊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情况的说明》,认定聂磊不构立功。但聂磊称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曾明确通知聂磊,聂磊举报的线索对拘捕单果潍起了作用,聂磊的举报线索理应构成重大立功。逝者已矣,孰是孰非已不得而知了。值得讽刺的是,单果潍恰恰是聂磊案的主办人,在单果潍案的起诉书中指控单果潍有18宗受贿犯罪事实,有2项和房产有关,其中被指控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正是涉及房产。
此后,我又义务的参与了聂磊案的死刑复核辩护,直到2013年9月17日聂磊被执行死刑,才结束了这长达两年半的工作。偶有一日整理聂磊案工作文档,不禁也有些感慨自己当时的投入程度,聂磊案的文件夹内包括会见提纲、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辩护意见提纲、辩护词、上诉状、调查取证申请、死刑复核律师意见等各类文本61个,其中仅庭审笔录就有97页。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我从业以来参与的规模最大,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多的案件,却一直没有系统的整理过。该案有太多的内容值得探讨,有太多的专业知识值得研究,同样也有着太多的社会问题值得反思,诸多想法和观点尚未形成文字,聊作此文以记之。